文化創意產業設計與營運學系事業經營管理碩士班
98年4月6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98年6月3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3月18日98學年度第2學期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00年08月10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程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12月21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5月23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0月17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0月1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所事務會議 修訂通過
108年5月27日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所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3月30日108年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系所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5月12日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設計與營運學系事業經營管理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系所)爰依「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學則」訂定本修業規則。
第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以四年為限,在職研究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
第三條 本系所碩士班學生必須修畢三十九學分,含獨立研究二學分,並通過碩士學位考試,完成論文定稿者,才能取得碩士學位。
第四條 本系所碩士班學生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始得舉行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滿以下必修課程(皆為三學分)且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研究方法」、「創新與創業研究」。
二、學生須於國內、外公開徵稿之學術研討會或有匿名審查制度之期刊發表至少一篇論文,每篇論文僅得由一位學生申請。
三、學生碩士論文需使用本校購置之論文比對系統進行比對,論文原創性報告之相似度指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四、須通過「學術倫理教育」研習課程並檢附相關證明。
第五條 依本系所「學分抵免要點」規定:
一、如曾修習校內外碩士班相關課程者,經本系所審核後,可抵免為本系所選修課程之學分。
二、本系所審核抵免科目時,如有必要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准予抵免。
三、抵免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且本系所必修課程之學分不得抵免。
第六條 碩士班學生之論文題目應於提出論文計畫書審查前,經指導教授及系所主任同意後,交系所辦公室存查。若論文題目更改,依同樣程序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本系所學生之指導教授必須於新生入學當學年度於本系所開課者。若選定非本系所專、兼任教師為指導教授,除須經本系所同意外,亦須由本系所專任教師共同指導。本系所每位專任教師每學年指導學生數以六人為原則。
第八條 依本系所「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規定: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但指導教授有二人以上時應置委員四至五人,其中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二、考試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三至五人,並經系所主任陳請校長遴聘之。
三、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研究生所提論文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並取得助理教授職級以上證書,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相關認定需經本系所系務會議通過。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相關認定需經本系所系務會議通過。
第九條 論文題目之修改,內容之撰寫,應受指導教授之指導。指導教授之變更需經新任指導教授書面同意,並知會原指導教授後,送請系所主任核定。
第十條 本系所碩士班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之最高上限為十二學分;惟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該年級學生數前三分之一且各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次學期得經系所主任核可後超修至多三學分。
第十一條 本修業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