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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文化創意產業設計與營運學系事業經營管理碩士班

學分抵免要點

98年4月6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98年6月3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

100年08月10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程事務會議修訂

103年10月1日 系所事務會議 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申請及審核等事宜,依「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抵免資格:

凡曾修習本系所核定之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或本校其他研究所學分之本系所研究生,其申請學分抵免之科目名稱或內容相同,且修習課程學分數不得少於本系所相同課程學分數,依本校申請程序核可後准予抵免。

第四條  抵免辦法:

一、經本系所核定之推廣教育碩士學分班之學分可抵本系所之必修及選修課。

二、凡曾修習本校其他研究所學分之本系所研究生,經本系所同意後,其所修習與本系所科目名稱或內容相同之課程可抵免本系所之選修課,惟本系所必修課之學分不可抵免。

三、審核抵免科目時,如有必要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

准予抵免。

四、抵免總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學分三分之一。

第五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辦理。

本要點經系所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