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文化創意產業設計與營運學系事業經營管理碩士班
98年4月6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98年6月3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3月18日98學年度第2學期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00年08月10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程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12月21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5月23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0月17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0月1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所事務會議 修訂通過
108年5月27日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所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3月30日108年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系所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設計與營運學系事業經營管理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系所)爰依「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學則」訂定本修業規則。
第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以四年為限,在職研究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
第三條 本系所碩士班學生必須修畢39學分,含獨立研究2學分,完成碩士論文且口試通過,才能取得碩士學位。
第四條 本系所碩士班學生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始得舉行論文口試:
一、修滿以下必修課程(皆為3學分)且成績均及格:「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研究方法」、「創新與創業研究」。
二、學生須於國內、外公開徵稿之學術研討會或有匿名審查制度之期刊發表文章至少一篇,每篇文章僅得由一位學生申請。
三、學生論文需使用本校購置之論文比對系統進行比對,論文原創性報告之相似度指數不得高於25%。
四、須通過「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並檢附相關證明。
第五條 依本系所「碩士班抵免學分要點」規定:
一、經本系所核定之推廣教育碩士學分班之學分可抵本系所之必修及選修課。
二、凡曾修習本校其他研究所學分之本系所研究生,經本系所同意後,其所修與本系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之課程可抵免本系所之選修課。
三、本系所審核抵免科目,如有必要,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准予抵免。
四、抵免總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學分三分之一。
第六條 碩士班學生之論文題目應於第一學年下學期註冊後經指導教授及主任同意,交所辦公室存查。若論文題目更改,依同樣程序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本系所學生之指導教授必須於新生入學當學年度於本系所開課者。若選定非本系所專、兼任教師為指導教授,除須經本系所同意外,亦須由本系所專任教師共同指導。本系所每位專任教師每學年指導學生數以六人為上限。
第八條 學位論文考試委員
- 碩士論文考試委員三至五人,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以上,本系所專任教師至少一人,指導教授列考試委員參考名單三至五人,由主任簽請校長聘請之。指導教授為二人時,口試委員至少四人。
-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副教授者或助理教授。
(二)曾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並取得助理教授以上證書資格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九條 論文之題目修改,內容之撰寫,應受指導教授之指導。指導教授之變更需經新任指導教授書面同意,並知會原指導教授後,送請主任核定。
第十條 碩士班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之最高上限為十二學分;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該年級該分組學生數前三分之一以內且無不及格者,次學期得經主任核可超修三學分。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系所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