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文化創業產業設計與營運學系事業經營管理碩士班
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
110年3月18日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年4月26日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114年5月12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設計與營運學系事業經營管理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系所)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研究所碩士暨博士學位考試規則」訂定之。
二、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業逾一學期。
(二)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含當學期)。
(三)通過學位論文計畫書審查,且時間至少間隔四個月。
(四)應符合本校「學術倫理教育研習課程實施要點」規定。
(五)符合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相符性之規定。
(六)已完成論文初稿者,須經指導教授審閱確認該論文原創性,且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相似度指數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五。
(七)符合本系所畢業門檻之規定。
三、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相符性之審查程序:
(一)研究生訂定論文題目時,指導教授應依碩士班之教育目標及專業領域審查其論文題目之相符性,並於本系所「碩士論文中英文題目同意書」中敘明是否相符。如不相符時,應修改並重複審查至相符始得申請論文計畫書口試。(對應表件:本系所碩士論文中英文題目同意書-題目訂定時適用)
(二)研究生進行論文計畫書口試時,指導教授與考試委員應審查其論文與專業領域之相符性,並於本系所「碩士論文中英文題目與內容同意書」中敘明是否相符。如不相符時,應修改並重複審查至相符始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對應表件:本系所碩士論文中英文題目與內容同意書-論文計畫書審查適用)
(三)研究生進行碩士學位考試前,指導教授應審查其論文與專業領域之相符性,並於本系所「學位論文中英文題目與內容同意書」中敘明是否相符。如不相符時,應修改並重複審查至相符始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對應表件:本系所學位論文中英文題目與內容同意書-學位考試適用)
四、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期限:
1.第一學期:自行事曆註冊日起並完成註冊手續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第二學期:自行事曆註冊日起並完成註冊手續至六月三十日止。
3.應於學位考試前一個月向本系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各項文件:
1.歷年成績單一份。
2.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3.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修課證明。
4.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
5.畢業學分審查表。
6.畢業門檻佐證資料。
7.完成論文與專業領域相符性審查資料。
(三)經指導教授及本系所主任同意後報請學校核定,並依期參加碩士學位考試。
五、碩士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學位考試。
六、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置考試委員三至五人,但指導教授有二人以上時應置委員四至五人,其中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二)考試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三至五人,並經系所主任陳請校長遴聘之。
(三)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研究生所提論文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2.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3.獲有博士學位,並取得助理教授職級以上證書,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相關認定需經本系所系務會議通過。
4.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相關認定需經本系所系務會議通過。
七、碩士學位考試含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其辦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經本校審查符合規定後,依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
(二)論文考試方式,以口試公開行之為原則。
(三)學位考試成績評定:
1.論文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召集人就各出席考試委員之評分,合計平均後所得之分數,即為論文考試之成績。
2.論文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皆以不及格論,其他委員不論評分多寡,不復加以平均。
3.論文學位考試必須當場評定成績,評定以一次為限,且不得以「預備會」或「審查會」名義,而不予以評定成績;論文考試完後,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4.論文審查不另評分,通過論文考試者,由考試委員明示論文修改方向及要點,做為研究生修改論文之依據,研究生修改論文後應提交論文審查,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學位考試審定書」,完成論文審定。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
(四)學位考試委員會之運作:
1.學位考試由全體委員推選校外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委員會召集人。
2.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3.指導教授應出席會議。
4.碩士學位考試至少須委員三人出席,但指導教授為二人以上者至少須委員四人出席。
5.出席委員中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不含指導教授)。
6.出席委員未達人數限制,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五)學位考試通過繳交學位考試成績報告單至本系所辦公室後,不得更改論文題目,如執意更改題目,原學位考試成績不予認可,應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申請學位考試。
(六)學位考試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在修業年限內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且須在修業年限內為之。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勒令退學。
(七)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並不得重考。
八、學位考試期限:
(一)第一學期:應於行事曆註冊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二)第二學期:應於行事曆註冊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研究生之學位考試經申請核准後,因故未能如期舉行者,應於核准之考試日前報請學校撤回該次學位考試申請。逾期未撤回亦未舉行學位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九、學位論文之品保機制:
(一)研究生訂定論文題目時,指導教授確保論文題目與專業領域之相符性。
(二)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前須通過論文計畫書審查,且論文計畫書口試時,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須審查論文計畫書與專業領域之相符性。
(三)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前,指導教授須審查論文與專業領域之相符性。
(四)研究生學位論文須於學位考試前與論文定稿時通過原創性比對之規定。
(五)指導教授須定期與研究生研討,填寫指導教授互動紀錄表。
(六)控管研究生學位論文,以公開為原則,若遇不公開或延後公開,應依本校圖書館論文延後公開相關規定辦理。
十、學位考試舉行後,應立即將學位考試成績報告單送至本系所辦公室,本系所辦公室應俟研究生繳交已定稿且內附學位考試審定書之論文後,將各該生學位考試成績報告單及「學位考試審定書」影本一併送教務處登錄。
論文定稿繳交及辦理畢業離校期限:
(一)第一學期:行事曆註冊日起至次學期註冊日。
(二)第二學期:行事曆註冊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
研究生於舉行學位考試當學期,因故未能依前規定期限辦理論文定稿繳交及畢業離校,其學位考試成績保留。其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次學期仍應繳交學雜費註冊,並於前項規定之該學期期限內辦理已定稿論文繳交及畢業離校,並屬該學期畢業。
研究生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已定稿論文及辦理畢業離校者,該學位考 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十一、研究生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與學位考試委員人選之推薦、聘任應符合學術倫理。為研究生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學位考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學位考試,則該次學位考試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
十二、本系所對已授予碩士學位之研究生,若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十三、研究生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不符以及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召開系務會議討論,得視情節輕重,限制指導教授之論文指導人數與年限。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教務章則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送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